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文件要求: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,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,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。即:年个人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,现就我校2016年个人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申报对象 2016年度取得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的十一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(含12万元)的我校教职工。(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第六条的规定,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,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: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;(二)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;(三)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(四)劳务报酬所得;(五)稿酬所得;(六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(七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(八)财产租赁所得;(九)财产转让所得;(十)偶然所得;(十一)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) 二、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2016年度所得额、应纳税所得额、应纳税额、已缴(扣)税额等。 三、申报方式 (一)学校汇总申报,流程如下: 1.教职工下载填写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(附件1,以下简称:申报表),打印一式三份,《申报表》每份都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。(填写时可参考附件2《模板-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,附件5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) 》2.教职工下载填写《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》(附件3,以下简称:委托书),打印一式一份,《委托书》须经本人签字确认。 3.请各位教职工将审核无误的纸质版资料报送至计财处综合管理科(南校区行政楼104办公室);同时,将填写无误的《申报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4)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521648104@qq.com,联系人:窦瑞雯 。 4.由于计财处资料收集、统一汇总录入系统上报需要5个工作日时间,填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17:00。 (二)自行申报 教职工可到雁塔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。 1.申报地址:朱雀大街青松路口向西50米雅兰花园主楼一层。 2.申报需携带资料: (1)身份证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; (2)填写完整的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》(一式三份); 3.申报时间:2017年3月31日之前(正常工作日) 四、请广大教职工尽快申报,避免逾期。相关事宜如需咨询,可联系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。联系人:窦瑞雯,电话:81891612。 同时也可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官网:http://www.snds.gov.cn、拨打12366咨询电话或直接到雁塔区税务局服务厅索取相关材料。 附件:1.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.模板-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.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 4.申报情况汇总表 5.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6.国税发[2006]162号-关于印发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计划财务处 2017年3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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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【3.申报情况汇总表.xlsx】
附件【2.模板-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.xls】 |